更新时间:2018-07-26 15:24作者:王新老师
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供: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材料;2.劳动者住址、联系电话。
(四)相关证据材料(A4纸复印件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再增加一份)
1.一般而言,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①证明劳动人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②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③证明争议发生、发展过程的证据;④证明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⑤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⑥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⑦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2.证据清单。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注意:1.当事人参加庭审时,应携带证据原件、原物以供核对;2.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的,应当提交拷贝文件载体(如光盘等)并附完整的书面记录;3.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提供证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申请书。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
一般仲裁时效: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特殊仲裁时效: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般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流程
(一)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书副本送达。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