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5:10作者:王新老师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一)未达起征点政策
1.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吉林省营业税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调整为:(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依据:(吉财税[2011]878号)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500元(不含),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吉地税发〔2012〕61号)
(二)营业税政策
3.自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税[2014]71号)
4.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税[2013]52号)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5.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5]34号)
6.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依据:(财税[2014]75号)
(四)印花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