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5:10作者:三水老师
7.自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税[2014]78号)
(五)新办企业政策
8.对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始,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依据:(吉地税发[2013]64号)
(六)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9.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吉政发[2009]4号)
10.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财税[2014]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