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4:45作者:李一老师
日前,为方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江苏省国税局就此进行了解读。
增值税问题
问: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问: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必须将定额调整到3万元以上,才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第57号)废止了《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项政策给予了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开展业务,做大做强。若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3万元(含3万元)以下,符合代开要求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开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定额,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2007]439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