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4:45作者:李一老师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办税程序,我省享受小微企业的纳税人可直接以申报表填列的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代替备案资料。
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三条规定:(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问: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