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5:15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黑价联〔2012〕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市区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管理。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按办园规模和教育质量可分为示范幼儿园、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三级及以下幼儿园。各幼儿园的等级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划分标准认定。
第六条保教费管理
(一)保教费是幼儿园开展幼儿保育教育所收取的费用。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
(二)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财政投入和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级别与保教类型共同研究确定,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收费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