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5:15作者:王新老师
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退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园的退费办法,示范园及保教费标准在每生每月1000元及以上的幼儿园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它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实行表格式管理(备案表见附件4)。
(五)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的保教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一旦发现违规招生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其保教费减免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公式板样式见附件5)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幼儿园要按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公办幼儿园应按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民办幼儿园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提高办园质量,自觉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按本实施细则确定的管理权限由价格、财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原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哈价联发〔200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哈尔滨市公办幼儿园代收费项目标准备案表
2.哈尔滨市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项目标准备案表
3.哈尔滨市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成本构成明细表
4.哈尔滨市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项目标准备案表
5.幼儿园收(退)费公示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