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02:47作者:王新老师
民政部:一般不批准或推荐现职公务员兼职
近日,民政部党组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规范现职干部社会组织兼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严控制现职干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民政部近期将依据《意见》开展现职干部社会组织兼职清理规范工作。
根据《意见》,民政部机关现职公务员、全国老龄办和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
《意见》规定,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兼任一个社会团体职务,但一般不批准或推荐现职干部到与本人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团体兼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起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意见》明确,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据悉,去年以来,民政部党组、驻民政部纪检组部署开展部管社会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清理规范了退(离)休干部社会组织兼职、兼职取酬问题,制定“必要工作经费”的意见、加强和改进部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意见。
此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