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02:47作者:王华老师
在企业兼职(任职)后的规定
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获任何利益
去企业任职的不得回机关退休
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需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2.兼职不得超过1个。
3.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
4.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经批准在企业任职的领导干部需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
2.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兼职(任职)期间管理
1.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解读
以前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不知情
以后每年年底要书面报告是否取酬
此次下发的《意见》还首次对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数量、年龄、任期等进行了规定,堵住了此前的制度漏洞,为杜绝一人兼多职、长期兼职、连续兼职等现象提供了保证。
对领导干部在兼职或任职期间的管理方面,《意见》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专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对不得兼职(任职)的情况和兼职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也不知情。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新增加的这些明确要求,将领导干部兼职期间的管理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说。
专家介绍,2004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后,全国就曾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