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02:42作者:三水老师
(一)公务员回避理由的完善
回避理由是回避制度的核心内容,回避理由设计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回避制度是否科学完善,也会影响到回避制度的公正性。就具体设计而言,必须要做到具体细致、便于操作,同时还要保证回避程序的公正、公开。
具体看,第一,乡土情谊和血缘关系,必须要成为我国公务员回避的避亲理由。第二,战友情谊和同学关系,必须要成为我国公务员回避的避熟理由。目前公务员法对这些避熟理由规定的不具体,不能不说是一种欠缺。
(二)增设“公务员卸任回避”制度
公务员卸任回避,是关于公务员在退休以后,一些回避的规定,即退体或已被开除公务员籍的公务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影响涉及公务员事务。凡是有可能涉及影响到的,必须要报经原行政单位批准。
英国规定退体2年后,如果已退休的公务员要接受与原业务有关系的私人企业主的聘请,必须要得到原行政部门的批准,而这种被批准的可能性又是极小的,多数情况下将成为一种卸任回避。
(三)明确违反制度的法律责任
建议,公务员法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公务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应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违反回避制度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均属非法,一律无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回避
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