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2 03:13作者:才子老师
市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按照不高于各市市属部门总合计数的200%核定;县(市、区)级党政机关,按照不高于各县县属部门总合计数的150%核定。乡(镇、街道)一般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1至2辆,地处偏远或山区的可保留3辆。
关于执法执勤用车,《方案》规定,在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山东省、市、县(市、区)分别按照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60%、70%保留;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其他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并严格控制总量,山东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车辆编制数的30%、50%、60%保留。
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以继续保留。
调研和接待用车方面:
《方案》规定,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式提供。确有特殊要求、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市、县可分别按照保留公车总数1%的比例保留调研、接待用车,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山东省委、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政协办公厅单独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
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公务人员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各地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部分汽车租赁公司,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据了解,山东省发改委通过公开招标,已确定了8家出租车公司,为山东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提供租赁服务。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公开规范处置公车
《方案》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根据车改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对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员,要做好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方案》提出,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要制定处置办法,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驶、鉴定评估、移交车辆、公开拍卖、收入上缴、核销账务”六个步骤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