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3:44作者:王华老师
6.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2〕36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县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缺额情况,定向招录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
7.对服务期满后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村官,要给予鼓励和支持,享受《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6〕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5]6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6]47号)中有关优惠政策。
四、管理和服务
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考虑到基层实际情况特别是加强城市社区党建和管理创新的需要,可以把选聘的女生安置到城市社区任职。
1.落实岗位,接转关系。大学生村官到村(社区)工作,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职务。经过实践锻炼,赢得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大学生村官,可通过推荐、选举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大学生村官的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社区)。
2.签订协议,明确权责。大学生村官人选确定后,县(市、区)委组织部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大学生村官在村(社区)工作期限为2年,聘用期间必须在村(社区)工作。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可以组织大学生村官参加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集中性工作,也可以到信访、综治等岗位进行锻炼。
3.提供条件,搞好服务。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安排大学生村官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完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员干部、农技人员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帮带制度,帮助他们熟悉基层情况,学习群众工作方法,克服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实行大学生村官安全责任制,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向大学生村官提供“热线电话”,及时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