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0:21作者:王华老师
二、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2、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原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有关减免税收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4、各部门要全面清理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免收费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工商行政部门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主要优惠政策是,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后,试经营6个月再正式办理登记注册,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和各种证书费,此项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劳动保障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转业转岗培训费、职业介绍费;税务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卫生防疫部门免收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市容管理部门免收城建占道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免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等。凡是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费用一律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