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00作者:王华老师
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领取材料
单位:
1、单位与失业人员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失业人员:
1、本人的有效二代身份证;
2、《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3、鞍山银行活期存折及客户回执单;
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领取标准与期限
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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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期限:
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1、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2、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