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6:43作者:王新老师
失业人员凭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证》。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申请的10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核发的《失业证》上审定、记载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有关补助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代管其档案。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定期公布。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计),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以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为计算依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费的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死者生前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对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给抚恤金,供养1人按失业人员生前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供养2人按9个月计发,供养3人以上按12个月计发。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予发给。
第二十二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每满1年计发相当于1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