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04:56作者:王华老师
九、有的执行力弱化。随心所欲、自搞一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度不落实、形同虚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说了不算、定了不办,使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十、有的作风漂浮、工作不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发言空话套话连篇,抓工作浮光掠影,搞调研蜻蜓点水,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
这些不良风气如不坚决刹住,势必严重影响党内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势必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势必严重削弱党的执政能力。为此,必须下大力气,用真功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是挺纪在前、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动指南。笔者认为,要抓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行中的存在问题,从而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达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充分理解“四种形态”。“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精髓,与“把纪律挺在前面”是一脉相承的。“四种形态”是对纪律审查工作的高度概括,各级党员、干部应准确理解其中的含义。当前,还有一些党员、干部没有深入领会“四种形态”的正确内涵,误将“四种形态”当作纪律审查工作开始放缓的信号。
(二)没有转变执纪监督观念。“四种形态”的提出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转变执纪监督的思想观念,重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问题的扩大化。当前仍有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监督观念还未转变,认为纪委的主要职责就是办案,以能“办大案、办要案”感到自豪,由此导致出现“事前缺乏监督,事后从严查处”情况,一些干部甚至存在“放长线钓大鱼”的错误政绩观。
(三)监督执纪两端化严重。监督执纪被划分为“违纪”与“未违纪”,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律审查两端化现象严重。要正确区分好“四种形态”,以“四种形态”的科学论断处置问题线索是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难题。
二、针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正确理解“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我党监督执纪工作的准确阐述,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指明了监督执纪的具体方式与路径,具有极强的实践性。领悟、把握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提高对违纪行为的辨识和处置能力上,辨清其中的是非曲折及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争取以最小的组织代价换取最大的纠错效果,既要做到“惩前”更要做到“毖后”。紧紧围绕“四种形态”做好政策研究,探索可行的执行方案,宣传好、落实好纪检监察的工作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