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9 15:30作者:李一老师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申请人提供资料:
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2、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3、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女性职工在生产完之后,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医学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在女方单位领取并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然后持此表到男方单位人力资源部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再返还女方人力资源部。
一般每个月的5号-25号可以办理,具体报销流程可以咨询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
附:2017产假假期及工资发放标准
一、保胎假
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由医生开具证明,应按照病假处理,按照病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一般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一般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基本工资标准的8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