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09:58作者:王新老师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四)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一)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检查费用,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内进行健康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