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7:09作者:李一老师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支付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费用;
(九)女职工在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期间,用人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十)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四章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凭身份证、生育保健服务证、门诊病历或住院证等材料到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备案后持相关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治疗。
第十四条 职工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需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由社会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五条 职工生育或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由我市定点医院出据转院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入外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待生育医疗终结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规定的标准和报销比例进行核报。无转院手续和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
第十六条 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单位提供驻外工作证明,按转外就医人员的规定办理核定报销。
第十七条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生育保健服务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新生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相关门诊病历;
(四)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未享受任何生育保险待遇的,提交未享受待遇证明、单位证明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