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0:05作者:才子老师
4日,市政府八届2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只要符合国家、省和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其职工生育时应连续缴费满9个月及以上,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该办法,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其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生育医疗待遇明细在这里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从怀孕到分娩期间,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700元。职工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自然分娩的生育医疗费为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1800元。
难产(含剖宫产)生育医疗费为三级医院56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2500元。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单项手术最高支付标准支付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