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4:52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八条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三十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职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本办法具体制定。
第三十二条 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职工最后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当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