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4:52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三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湛江市或当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参保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属单位的参保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下同)。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医疗机构生育,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相关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发生的费用低于同类定点医院的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二十六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湛江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在湛江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手术后1年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发生的费用低于同类定点医院的结算标准的按发生的实际费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