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4:49作者:李一老师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和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的项目范围包括:
常规项目:产检、血常规、血型、血糖、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心电图、胎心监测、B超。
备查项目: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筛检查(Rh阴性者)、甲状腺功能筛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2.终止妊娠的费用。终止妊娠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3.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施行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按国家和省公布的标准,由本市另文制定并执行。
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