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2 11:05作者:李天扬老师
大庆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使用。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高于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生育保险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后可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三章 生育医疗费用
第九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核销项目及限额标准为:
(一)三级医院:正常产2500元,侧切术3000元,阴道助产术3800元,剖宫产5100元;
(二)二级医院:正常产2000元,侧切术2700元,阴道助产术3200元,剖宫产4300元;
(三)一级医院:正常产1700元,侧切术2400元,阴道助产术2800元,剖宫产3400元;
(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第十一条 在生育过程中出现大出血、子宫撕裂、羊水栓塞等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超过限额以上部分按照90%的比例核销。
第十二条 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等孕产期其他疾病或产假期满后因病(非生育疾病)需要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