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3)
更新时间:2018-08-15 11:22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负责制定生育保险配套政策;监督经办机构管好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兑付生育保险待遇;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受理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登记、征收生育保险费;
(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负责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三)依照规定兑付生育保险待遇;
(四)协助行政机关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提供政策咨询;
(五)依照规定,编制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按时报送业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拖延参加的,先由经办机构动员其参加,仍不参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行政措施促其参加。用人单位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对本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及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随意增收或减免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
(二)无故拖延支付或随意增加或减发、停发生育保险待遇;
(三)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生育保险基金流失;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法保障本级生育保险工作经费,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奖励政策,切实负起生育保险政府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2015年7月1日至本细则实施前发生的生育参照本细则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