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2)
更新时间:2018-08-15 11:22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职工发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参保职工生育第二胎的,在计发该职工二胎生育津贴时扣回一胎独生子女生育津贴。
第十四条 产假
女职工的产假为9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二十四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婴儿夭折不影响职工享受规定产假。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
企业、非全额财政供养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停发,改为享受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未满10个月的参保职工除外);全额财政供养参保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正常发放。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计发。
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继续为其交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医疗待遇(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分别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实行定额结算,标准视基金运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享受城乡居民医疗等其它国家政策报销了医疗费用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具体标准为:
一、生育医疗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定期结算。其中顺产标准为:三级医院(市级公立)2200元;二级医院(县属公立)1800元;乡镇及其他卫生院1400元。剖宫产标准为: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000元;乡镇卫生院3200元。
二、产前检查费:定额500元,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怀孕未满四个月(含四个月)流产的500元;怀孕四个月(不含四个月)以上流产的800元;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计划内生育的,给参保职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基金当年结余超过40%的,由市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从当年结余基金中提取10%--20%用于各县市区参保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的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一)参保女职工妊娠后,由单位经办人持生育职工身份证、妊娠诊断证明、单位参保证明、两张一寸照片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发放《生育保险卡》。
(二)参保女职工持本人身份证、《生育保险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流产或引产。
(三)生育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办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卡、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发票原件、出院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生育职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有独生子女证和第二胎准生证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和第二胎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职工生育待遇申领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情况特殊办理时限可延长到45日。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九条 遇有产妇在分娩或产假期间死亡的,其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第二十条 失业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从失业之日起十个月内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职工可就近自主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遇有职工在市外就医分娩(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的)的,职工须先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登记,费用先由职工本人垫付,医疗结束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按就医机构等级以我市现行标准报销给职工。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单位缴费人数、基数不实,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三)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超出待遇审核期限,逾期办理的;
(五)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支付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每月上报支付明细表。市经办机构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的待遇审核材料进行检查。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