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09:37作者:王华老师
根据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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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法定休假
产假:98天起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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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最多14天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妊娠开始至六个月末,每月一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特殊病患者不在此例;第七个月到第八个月末,每月检查两次;产检按出勤对待。(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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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最多2个月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最多到婴儿满1岁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