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7:31作者:王华老师
(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输精管吻合术12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1400元,输卵管吻合术1800元,输卵管通水术300元;
(4)无痛人流530元;
(5)药物流产术200元,人工流产术300元;
因药物流产术不全施行清宫术的增加200元;人工流产术施行钳夹的增加500元;
(6)宫外孕手术4000元。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参保职工申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由单位凭参保职工结婚证、身份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流产证明)、出院证明、医院住院治疗费结算收据,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参保职工的相关资料后,将应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归入用人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第五章就医管理
第十九条除抢救外,生育职工原则上在本单位就近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
生育职工未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县(市、区)年度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执行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