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7:31作者:李一老师
(一)女职工在生育发生日期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
(二)新参保单位从缴费的次月起,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不含补缴)后,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无工作单位、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以及不能享受有关待遇,并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享受生育定额医疗费、护理保健费的50%。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天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生育9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晚婚晚育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护理及保健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或剖宫生产的新生儿,在母体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护理、保健费标准为:剖宫产500元/人,顺产300元/人。
(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发生日期前12个月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乘以12月除以365天再乘以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
(三)生育保险医疗(手术)费用。具体标准为:
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1)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引产的3200元;
(2)妊娠满7个月以上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引产的5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引(流)产的1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引(流)产的500元。
二级乙等以下医院
(1)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引产的2300元;
(2)妊娠满7个月以上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引产的3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引(流)产的11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引(流)产的300元。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600元。
(四)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具体标准为:
(1)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为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