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5 18:04作者:王新老师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復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復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塬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