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1:09作者:李天扬老师
生育津贴如何发放?东莞市社保局方面解释,将由社保部门发放到用人单位后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记者在发布会现场同时了解到,生育津贴发放后用人单位将不用再在生育参保人生育假期内给其发放工资。
此外,《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逾期不改正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小提醒: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按规定及时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后,方可申请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2、暂时不符合缴费时间要求的可以推迟到缴费满1年时享受。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以下情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先垫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其待遇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但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7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