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07:57作者:李一老师
有记者问:无准生证的生育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市人社局副局长顾红榜介绍说,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男职工享受10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与原规定相比,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这是新政第四个亮点。”
生育医疗费不再“先垫后报”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实施办法》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自付。
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改变了原来职工“先垫支后报销”的传统做法。“这是新政第五个亮点,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将更加便捷。”吴奎告诉记者,有职工在生育过程中选择高档医疗服务,“目录范围内自付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所以,高档医疗服务项目应该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