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7:1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贯彻生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培训,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应严格把握剖宫产指征,将剖宫产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和药品目录,严格控制自费药品的使用,将住院药品自费率控制在5%以内,切实减轻生育女职工的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持参保职工《生育状况证明》、《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月度费用汇总表》,到区社保中心办理上月费用结算和生育并发症审核支付手续。
区社保中心根据参保女职工、失业女职工、职工未就业配偶等人员类别和对应享受的待遇,分别按规定审核、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和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
第十八条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按规定享受。
第十九条退休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列入住院医疗费用累计。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职工在2016年10月1日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待遇暂停给付的人员都按此规定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