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7:17作者:王新老师
第七条参保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结付:
(一)女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凭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医疗保险病历,本区户籍的需提供户口簿、《吴江区一孩夫妇生殖保健服务卡》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流动人口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本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状况证明》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同时根据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并及时传输至区社保中心。
(二)女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生育状况证明》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自主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计划生育,所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区社保中心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三)女职工到外地生育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及流产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本人凭夫妻双方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生育状况证明》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医院等级证明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第八条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的规定,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月数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第九条职工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苏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具体标准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并于每年7月1日调整。目前该补助标准为900元。
职工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以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方式补贴给个人,其中:妊娠3-7个月流引产的700元,妊娠7个月以上的1000元。
一次性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在参保职工生育后由职工本人凭夫妻双方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结算单据等材料至区社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由区社保中心直接发放给参保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