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23:35作者:李天扬老师
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规定核实、通报、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责任,未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目标的,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依照本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的《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