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23:35作者:三水老师
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其他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三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二)结婚证;
(三)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将办理结果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十四条实行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化协作平台,为流动人口提供行政事务办理、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运用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及时采集、录入和更新流动人口信息,开展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流、孕环检信息网上交验及其他服务和管理工作。
推行婚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的网上申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统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数据。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将社区建设、就业培训、劳务输出、社会保障、物业管理、出租房管理、居住登记、出生登记、学员登记等相关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省际、市际、县(市、区)际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制度,制定区域协作方案,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协商解决本区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网络化服务协作的层级监管机制。
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制定层级监管工作规范,指导、协调、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网络化服务协作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规范的要求,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