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43作者:李天扬老师
2、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
(1)对符合各项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符合生育条件,但年龄不满30周岁(初育不满25周岁)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以上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违法生育子女
(1)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是以上两种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5、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1)对于为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孕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属一胎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二胎的,终生不再批准生育。
对于以上处理处罚涉及到的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同时依照《济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