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43作者:李一老师
⑷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有关奖励政策
1、晚婚晚育奖励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1)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2)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3、技术服务免费政策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对于终生未生育,只收抱养一个孩子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三)有关处理处罚政策
1、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以下均指夫妻双女各征收的数额)
(1)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