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1:24作者:李天扬老师
辽源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辽源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第四章 迁出登记
申请办理迁出登记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学生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在原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无需落户地公安机关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以下简称《毕业证》)即可为其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十一条 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可在原就读高等学校的集体户口中保留两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委托学校通知本人将户口迁回原籍。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空挂户口”处理。
第五章 迁入登记
第十二条 投靠亲属落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夫妻投靠户口迁入的,凭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拟投靠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为法定结婚年龄以下没有稳定工作、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凭子女的居民户口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须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有固定住所及赡养老人能力,公安派出所凭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子女的非集体户口的居民户口簿、档案中记载或《出生医学证明》中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材料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四)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投靠亲属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可到近亲属或共同居住的赡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市(州)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