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1:24作者:王华老师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级以上人才库的人员申请落户的,凭学历或职称证明以及市(州)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六个月以上的“三险一金”缴费证明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纳税一万元以上,私营企业者连续两年纳税两万元以上(具体的纳税额度可按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且有固定住所的,可凭营业执照、税务收据原件、申请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无稳定工作、无独立生存能力)的落户手续。
第十九条 市外迁入人员,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办理迁入手续。对《户口迁移证》上仅有县(市、区)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未加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要确认核实后再办理迁入手续。
第二十条 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应由原签发机关收回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换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因人口统计等特殊原因致迁移证件过期的,如迁移证有效期未超过三十日的,经市(州)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签批可持原迁移证落户;迁移证有效期超过三十日的,需更换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实际提供未落户证明,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在收到未落户证明后,通过查询全国及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其未落户后,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办,并注明补办日期。省内迁移不需出具未落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