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6:38作者:李天扬老师
1.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资料,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规办理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2.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以虚假治疗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擅自为不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医药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结算服务的;
4.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办理社保业务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四条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通过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举报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受保护;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与举报事项相关的材料,及时补充受理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举报人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鼓励举报人实名、据实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经核查举报事项属实的,实名举报人可获得相应的奖励金。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举报事项详实具体,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行为主体,提供的线索与内容符合事实根据,经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事项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发现或者查处的;
(四)举报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除外。
第七条区民政人社局负责监督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奖励金按受理部门核实举报事项所涉及的金额确定,由区民政人社局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奖励300元;
(二)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奖励500元;
(三)举报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
(四)举报涉及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奖励1500元;
(五)举报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奖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