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6:38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条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民政人社局)负责承办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负责承办参保单位、参保人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我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具体如下:
(一)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下列行为:
1.参保单位、参保人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材料,虚构、隐瞒事实等手段,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串通,以虚假治疗、串换药品、现金退付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1.协助病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名顶替就诊、住院的;
2.伪造门诊处方或住院病历,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与参保人串通进行虚假治疗,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收治住院进行虚假治疗或检查等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材料及其它费用等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4.未经批准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的;
5.过度检查、重复检查、过度治疗、滥用治疗药品、开大处方等不合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6.与参保人串通,采用串换药品、现金退付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销售各类物品的;
7.将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伤害而发生的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及其它相关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8.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的;
9.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环节的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