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08:37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保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第十二条农牧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牧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牧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牧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
农牧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牧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现行跨盟市、旗县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市民刘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说他已下岗多年,下岗前养老保险一直由单位缴纳,下岗后,养老保险全都得自己缴纳。因为家里经济比较困难,中间停缴了好几年,最近几年一直在外打工,经济情况有所好转,就把前几年欠缴的部分都补齐了,今年缴过之后刚好满15年。但有人说只要缴满15年就可以在退休时领到退休金,也有人说要一直缴费至退休年龄,他不知道到底应不应该继续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