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08:37作者:王新老师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在外省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或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需转回自治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按第六条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对户籍不在自治区,而在自治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且在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由在自治区缴费时间最长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八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以及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参保人员跨盟市、旗县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五)旗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应在每月月底前将转入人员的相关信息上报盟市社保经办机构,盟市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自治区和盟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应用信息资源定期对转移人员转出转入信息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