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09:48作者:李一老师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明确老年人的具体概念、是否适用外来常住人口老年人。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以及外来常住人口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中加以明确,在条例总则中无法作出统一规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对条例适用范围可作原则性表述。为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上海作为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地区,更应当在条例中予以体现。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积极应对老龄化是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
三、关于政府职责
(一)关于老龄事业经费保障。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的委员和市民提出,目前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建议对增加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作出规定。有的委员建议,明确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占财政收入的具体比例。经与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应当对老龄事业经费投入提出相应要求。同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条例不宜规定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占财政收入的具体比例。为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中相关内容修改为:“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
(二)关于老龄工作考核。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为推动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建议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机制。经与市公务员局等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相关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