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19作者:李一老师
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要与企业和个人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相衔接,若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高于缴费工资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按缴费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在省政府颁布的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之间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
(五)职工在岗工作年限包括:
1、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
3、职工因原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5、其他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六)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法由企业支付,对已实现再就业的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缺口部分,经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认定后,由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财政资金补助办法原则上确定为:对中心内和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50%、地方同级财政补助比例为30%、企业承担20%;对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地方同级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各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首先在各级财政原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结余资金中解决。同级财政补助和企业承担的比例也可由当地政府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以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做适当调整。申请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要提供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以及并轨人员再就业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要提供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领取明细表;实现自谋职业的人员,要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要提供其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未实现再就业的并轨人员,不享受中央以及同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