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19作者:王新老师
对实施并轨且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可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给予就业补贴,其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按5:5承担。申请享受就业补贴的人员,由其居住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到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办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后,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补贴。
(二)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宏观调控,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裁员方案,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一次性裁员超过百人或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0%以上的,须提前向当地政府报告,经同级国资委(经贸委)、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人员的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主要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等措施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对纳入并轨试点范围且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心内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也应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对其他各类离岗人员要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劳动关系。对按政策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职工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其他应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的界定,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及在中心内领取基本生活费时间,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四)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