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7:47作者:王华老师
各县(区)社保局,市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2015社保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潮人社〔2015〕122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潮人社〔2015〕123号)精神,全省和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986元和3591元,现就调整我市2015社保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调整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缴费标准的调整
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试行)》(潮府办〔1997〕10号)及执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暂不调整,待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出台后另行通知。
机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56%(单位48%,个人8%);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仍按8%;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2%(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1%(单位负担);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单位负担),其他用人单位按0.8%执行。
(二)参加社保费综合费率的单位及人员缴费标准的调整
1.参加机关养老保险或个人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申报。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不调整,待省发文后另行通知。即: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高于全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8元的300%,即13404元的,以1340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408元的,以2408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