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7:47作者:王华老师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高于全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91元的300%,即10773元的,以10773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1210元的,以1210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高于全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91元的300%,即10773元的,以10773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91元的60%,即2155元的,以2155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仍按综合费率26.8%征缴,其中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23%(单位15%,个人8%);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2%(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1%(单位负担);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0.8%(单位负担)执行。
2.参加社保费综合费率的其它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每月直接向地税局申报缴费。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调整
1.按月缴费标准:
(1)城镇职工综合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301.64元实行定额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9.82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1.82元。
(2)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43.65元实行定额征收,其中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5.69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96元。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逐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参保类别的用人单位缴费标准执行,即综合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月229.82元,住院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月125.69元。
2.一次性缴费标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申请时其参保类别的用人单位缴费标准(综合医疗保险为每人每月229.82元,住院医疗保险为每人每月125.69元),以年递增10%的幅度计算,缴纳至满规定缴费年限。
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省和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执行。
其中,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