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4:13作者:王华老师
(四)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为民政部门做好家庭收入核定、信息核对、审核审批、档案管理、购买服务、业务培训、信息系统等工作提供保障。
十、城乡低保工作监督与罚则
(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低保金发放、低保对象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投诉举报信箱或者投诉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并建立首问负责制。并及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的问题,并应逐一登记及时调查处理,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应当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低保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
省和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对低保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跟踪监督、审计城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四)申请低保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同时。该家庭自申请审核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系统。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已骗取低保的家庭应立即予以清退,停止发放低保金。其冒领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